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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债手段之DEL PROCEDIMENTO DI INGIUNZIONE (督促程序[)

经商就难免会遇到债务人不付钱的情况,尤其是在经济危机时。大多华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般都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因为大家担心:

1) 可能会失去客户 (如果对方不想还债了,你也不要继续提供服务了,以免损失更大)

2) 可能自己会被查(有点想多了)

3) 使用法律手段时间太慢 (有简易程序)

4) 对方可能身无分文(靠猜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需要专业人士帮你查一查)

5) 花钱请律师,就算赢了也可能要不到钱

6) 等等

遇到类似情况时,大多数人的战略就是:

1) 口头要债

2) 去对方公司闹

3) 等待,继续等待,等到对方把财产全部安全转移为止

4) 期待着对方会良心发现, 会自觉还钱。

如果双方都是华人的话,可能这些是很好的战略,因为毕竟华人之间的交易很少存在着合同(也不存在着发票), 欠债一般也都是口头协议,这种情况下,闹到法庭也无济于事。

但是如果双方在交易中是有合同,或者是有发票的情况下(很多时候,甚至对方都给你支票或者CAMBIALE了),以法律的角度来说本人觉得以上的战略都可以省略了。最快最好(也许也是唯一)的方法就是寻求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当然以法律手段并不一定100%能要到钱,但是如果对方不是自愿还钱的话,不用法律手段你是一定要不到钱的,有些情况下就算自愿还钱的话,要到了你也得还回去)。

下面我简单的介绍一下PROCEDIMENTO DI INGIUNZIONE (督促程序)
“PROCEDIMENTO DI INGIUNZIONE”(督促程序)与”PROCEDIMENTO ORDINARIO” (一般普通的诉讼程序) 相比,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法院或者和平法官,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需要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发出一张DECRETO INGIUNTIVO(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法院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当然不排除债权人可以继续用普通的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发出DECRETO INGIUNTIVO后,法院催促债务人限期(除暂时性执行的DECRETO INGIUNTIVO外,债务人有40天的时间可以付钱)履行义务,或者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债务人有40天的时间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异议被采纳的话,会开始正常的诉讼程序),否则该支付令既生效并可作为执行根据(也称执行文书),然后开始执行程序。

所以在债务人对债务无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利用PROCEDIMENTO DI INGIUNZIONE 快速实现债权。

简单的来说,就是如果A欠B钱,B向法院申请DECRETO INGIUNTIVO (支付令),法院要求A 在40天内还钱,如果A不还,B就可以要求执行程序,也就是说可以开始扣押财物。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33条规定,债权人可使用这种程序:

1)要对方还钱

2)要对方交还东西

同时也规定了债权人申请DECRETO INGIUNTIVO 的条件,那就是必需要有书面证据证明债权人的债权,而且这些债权必须是:

1)可索还的

2)已经清算好了的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34条规定,以下这些证据可作为书面证据:

1)支票

2)汇票

3)合同

4)邮件

5)发票

6)法院判决书

7)保单

8)书面承诺

9)公司做账记录

10)                  等等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利申请一张可暂时性执行的DECRETO INGIUNTIVO,比如在拥有cambiale,assegnobancario 或circolare等等 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要马上还钱,要不然可直接申请执行程序。

最后简单描述一下程序:

1)找个律师,带上文件,比如合同,发票,经公证人员公证过的做账记录的声明等等

2)律师会帮你申请

3)申请批下来(一般很快,有些法院15天内就搞定)

4)通告债务人付钱,通告他有40天时间提出异议

5)过了40天债务人不付钱,也无异议

6)通告他10天内还钱,要不就采取执行措施

7)10天不付,可以开始执行程序

8)可以扣押他的动产与不动产,冻结银行户头,强迫债务人的债务人把钱还给你(也就是说,你如果知道有第3方欠你的债务人钱,你可以强迫第3方把钱直接还给你)等等。

 

 

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与意大利民事诉讼法中“PROCEDIMENTO DI INGIUNZIONE”很相似。《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争议,而是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能力清偿债务

 

这些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会增加诉讼成本,有悖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处理,通过书 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 得到解决。

因此,督促程序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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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关于追债手段之DEL PROCEDIMENTO DI INGIUNZIONE (督促程序[)》
文章链接:https://ithome.altervista.org/archives/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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