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雪雪原创:
相关法案:
根据2004年10月18日总统令第14条第334号法案:在民政局(anagrafe)登记处登记户籍(residenza)的外国人居民有义务在续签居留后60天内,在市政府的民政局更新本市的惯常居住声明(la dichiarazione di dimora abituale)。
根据第94/2009号法律,自居留到期6个月以后,主管办公室要求外国公民在30天内提交更新居留文件,之后,如果没有提交上述更新文件,市政府民政局将取消或撤销公民在本市的惯常居住权(户籍)。
所需文件:
对于要续签惯常居住地的声明,需前往当地市民政局(anagrafe)登记与注册警察总部续签的居留,并附有新居留原件和护照原件。
此手续免费。
友情提醒:在当地有户籍的华人,拿到更新好的新居留一定要去当地民政局拿着新居留和护照进行登记。